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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3年10月,-教授协会起草、立法委员颜锦福等17人提出「教育基本法草案」。1994年「四一○教改联盟」提出教育改革4大诉求:落实小班小校、广设高中大学、推动教育现代化及制定教育基本法,引发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动力,随後立法委员翁金珠等50人於提出另一版本「教育基本法草案」。
1996年11月立法委员朱惠良、范巽绿和林政则等55人提出另一版本「教育基本法草案」。12月,行政院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(简称教改会)在其「教育改革总谘议报告书」中,亦提出制定「教育基本法」的建议。1997年,教育部委托学者研议「教育基本法草案」;2月,立法委员蔡璧煌等22人提出「教育基准法草案」;9月,行政院向立-提出「教育基本法草案」送审,计14条。
经过长达6年的立法与讨论,历经郭为藩、吴京和林清江三任部长的规画,1999年6月4日立-三读通过,经总统於6月23日公布施行,计有17条,充分展现教育决定-化、教育方式多元化、教育权力分权化、教育作为中立化等基本精神。
主要内容包括:确定教育主体及目的、明定教育责任及实施方式、确保国民教育机会平等、宽列教育经费及合理分配资源、规范教育实施中立原则、鼓励兴办教育事业及公办民营、订定教育人员工作等权利义务、保障学生学习权及受教育权、提供家长教育选择机会、规定中央政府教育权限、设立地方教育审议委员会、延长国民基本教育年限、妥善规画小班小校、促进教育普及和整体发展、办理教育实验、研究和评监、规定学力监定之实施、提供师生受到违法侵害之救济等。
「教育基本法」第16条规定:「本法施行後,应依本法之规定,修正、废止或制(订)定相关教育法令。」故其效力远大於其他教育法令,是一切教育法规的根本-,也是中华-教育法制上除宪法以外之最重要的原则性规范,其中第1条即明示:「为保障人民学习及受教育之权利,确立教育基本方针,健全教育体制,特制定本法。」第8条第二项规定:「学生之学习权及受教育权,国家应予保障。」第15条规定:「教师专业自-及学生学习权遭受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之侵害时,政府应依法令提供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济之管道。」三次提及学习权,可见学习权之保障是主要的立法目的与规范内容之一。
「教育基本法」补充宪法上关於教育的原则性规范之不足,并纳入国际上有关教育目的与教育原则共识的功能,是中华-教育现代化的总纲领,标志着进入更合理、更合人性的教育新-。
中文关键字:教育基本法 , 学习权 , -教育
英文关键字T-e Basic Law of Education , t-e rig-t to learn , Hu-n Rig-ts Education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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