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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省政府设置的法制基础,一是1925年颁布、1944年修正的「省政府组织法」,一是1936年行政院公布的「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」;但-省政府设立之初,即以「延揽本省人才、扩大-参与」为名,屡屡突破法令、增置省府委员名额、膨胀组织机构,实质上削弱委员会的合议功能,逐步确立-威权体制。
准此训政时期法制设置的-省政府,未及两年半即因中华-政府在-全面败退而於1949年12月迁台,从此中华-的版图仅及-一省,与-省的统治区域相重叠。
-省政府设立以来,国府中央总计派出14任省-及1任省长,依序约可划分4个时期:(一)「挽救政权时期」(1947.5-1957.8),共派出5位省-包括魏道明、陈诚、吴国桢、俞鸿钧和严家淦,主要任务在抢救覆亡危机、易地重建政权;(二)「军人主政时期」(1957.8-1972.6),派出3位军人省-包括周至柔、黄杰和陈大庆,实施长达15年的军人主持省政时期,以巩固-的统治体制;(三)「以台治台时期」(1972.6-1993.3),派出5位台籍省-包括谢东闵、林洋港、-、邱创焕和连战,系因应潮流所趋、采取以台治台之策略;(四)「山海共治时期」(1993.3-1998.12),派出末任省-宋楚瑜,又辅其当选首任的省长,宋楚瑜是1970代中央连续派出5位台籍省-且历经本土化政策後,始又派任的唯一外省籍省-,与占绝-例的台籍省府委员兼厅处长形成「山海共治」(即习称的「半山」或「阿海」)的局面。
1990年代初期,-继-掌握大政後,即主导分阶段的修宪,立-配合相关的立法和修法,展开中央和地方体制的改造,分别於1991年、1992年举行第二届国大代表、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,国会完成全面改选,1994年「省县自治法」及「直辖市自治法」完成立法程序,地方自治正式进入法制化,以及1994年12月省长和直辖市长的直接民选;1998年12月完成精省(又称冻省、废省)的-工程,此一「-改造」系依据1997年7月18日第三届国民大会通过中华-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,以及1998年10月立-依此制定的「-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」,明订「第一届-省长之任期至中华-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,并於任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办理」;从此-省政府展开分年、分阶段地迈向「精省」之路,成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。
中文关键字:-省政府 , 省- , 省府委员会
英文关键字Taiwan Provincial - , Provincial Governor , T-e Committee of t-e Taiwan Province -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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