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常识

乡庄组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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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台湾州厅县以下的行政单位。可分成汉人、原住民二大类,原住民的组织一律称「社」(澎湖有些聚落也称社);汉人按地区的不同,有各种名称。在台湾府城(今台南市)之内,划分为坊或段。在曾文溪以北,至宜兰之区域设「堡」(或称保);曾文溪以南,迄屏东恒春之境域设「里」;澎湖一地设「澳」,台东、花莲设「乡」。

街庄组织之人事(乡职),因乡庄层级不同、地区不同、年代不同,其乡职不一,但大底上可归纳为官治人员、自治人员二种:官治人员包括:管事、地保(或称地方、乡约、乡保、坊保、保长);自治人员包括以推举产生之总理、董事、庄正、庄副,以及自然形成之耆老、董事、管事人、族长、头人等。

台湾收入清朝版图初期,每个里、堡之街庄,设有管事数人,其职责是徵收田赋。18世纪以後,街庄除管事之外,再分设地保,负责调拨徭役,有时受衙门之命,协同差役在辖境内进行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会勘,澎湖的澳,也是如此运作。

官方编制的里、堡,其境内的街庄是自然形成。里、堡与街庄之间并无统属关系,而官设的管事、地保,在治安、税收、户口编审等事务有支配权,但在造桥、舖路、开圳、建庙等自治事务上,管事、地保没有命令与监督权。19世纪以後,里、堡出现总理、董事之职。大抵每个里、堡设总理1人与董事数人,其设置的缘由,可能是民间先发动,之後官方给予承认。1885年(光绪11年)台湾建省,在花莲、台东设立乡,惟因乡庄组织资料存留太少,其运作状况不详。

中文关键字:堡 , 里 , 澳 , 乡 , 社

参考资料

    戴炎辉。1979。《清代台湾之乡治》。「台湾研究丛刊」。台北:联经。黄富三。1987。《雾峰林家的兴起:从渡海拓荒到封疆大吏(1729-1864)》。「雾峰林家研究系列?历史之部」1。台北:自立晚报社。许雪姬。1990。《龙井林家的历史》。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」59。台北: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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