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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股权筹资
一、吸收直接投资种类 | 1、吸收国家投资:在国有公司中采用比较广泛。 2、吸收法人投资: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控制为目的 ; 3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:指采用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。 4、吸收社会公众投资:以参与利润分配为基本目的。 |
出资方式 | 1、货币资产出资:属于最重要的出资方式。我国公司法规定,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%。 2、实物资产出资:实物出资中实物的作价,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,也可以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,需要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。 3、土地使用权出资: 4、工业产权出资:工业产权通常是指专有技术、商标权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。 【注1】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(技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)。 【注2】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,《公司法》规定,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、信用、自然人姓名、商誉、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。 【注3】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,需要满足三个条件:可以用货币估价、可以依法转让、法律不禁止。 【注4】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、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,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%。 |
特点 | 1、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; 2、容易进行信息沟通; 3、手续相对比较简单,筹资费用较低; 4、资本成本较高;相对于股票筹资来说,吸收直接投资的资本成本较高。 5、公司控制权集中,不利于公司治理; 6、不利于产权交易。 吸收投入资本由于没有证券为媒介,不利于产权交易,难以进行产权转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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