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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三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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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世界大战後,--与-自决的思想高涨,在此一背景下,促使-社会-自觉、争取自主的-活动如火如荼展开。而-原敬内阁成立後,对殖民地统治方针实施调整,改派任文官田健治郎出任-总督,改变原本武官总督的殖民统治形式。并对施行於-「三一法」进行修正。最後-国会修正通过,为大正10年 (1921年)第三号法律,因此简称「法三号」。1922年元旦起正式生效,取代原有的「三一法」,施行到-战败投降为止。

法三号案在-众议院议会中,进行多次审议,全名为「关於在-施行的法令之法律」。共分为五条;第一条:将-本土的法律全部或一部份有施行於-之必要者,以「敕令」的方式定之。指定其全部或局部适用於-。第二条:在-需要法律的事项中,有关没有应当施行的法律者或者难易按照前条的规定者,限於因-特殊的情况,而有必要者,得以总督命令规定之。第三条:前条之命令,应经主管大臣奏请敕裁。第四条:在临时紧急时,-总督得不依前条的规定,即时制定第二条的命令。另外临时紧急时总督可以制定命令,制定後,须立即奏请敕裁。如不得敕裁者,则-总督须即时公布该命令失效。第五条:依本法由-总督所制定之命令,不得违背施行於-的法律以及敕令。

「法三号」主要是以「内地延长主义」为指导原则,尽量以-内地法律施行於-为原则,缩小内地人和-人之间的差别待遇,藉以提高-人对-的认同。总督制定律令的权力较以往削弱许多,但是总督拥有律令制定权的本质还是不变。

参考资料

    陈延辉,《日治时期六三法制对-法制-的影响》,(台北:师范大学,民92),页53-56。山下训仪,《六三法之研究》,(台南:成功大学历史研究所),民88,页96-109吴密察监修,《-史小事典》,台北:远流出版社,民89,页129黄昭堂着,黄英哲译,《-总督府》,台北:前卫出版社,2002,页222-22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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