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常识

海港检疫

生活词典 changshi.cidiancn.com

阅读: 283

防止由疫区输入疾病而采取的管制措施。日治时期主要管制方式有海港检疫与航空检疫两类,均须依照「传染病豫防法」执行之。海港检疫制度始於1877年(明治10年)-内务省发布「虎列剌(霍乱)豫防法心得」,为其海港检疫制度之原始法源,1880年复公告「传染病豫防规则」施行全国。

为因应中国地区霍乱与鼠疫之流行,-总督府於-6年暂用-之船舶检疫手续,开启基隆、淡水、安平、打狗(今高雄)、鹿港等海港检疫之始。-9年依据-国内之「海港检疫法」制定「-检疫规则」,以府令第105号指定基隆、淡水、安平、打狗为检疫海港。1900年於基隆设海港检疫本所及淡水支所,1902年因中国霍乱猖獗增设10个临时检疫所。

日治时期-之海港检疫,均属港务单位之责任;惟至1922年(大正11年)-实施-「海港检疫法」前,出航-之船只常因中国疫情变化,而被-对口港列为强制检疫之对象。1935年(昭和10年)後,-海港检疫制度渐臻稳定,其官制、人力与检疫站,随港口数增加而逐年增设,检疫能力已接近-重要之国内港。

1931年,-依据1921年之-「航空法」第41条制定航空检疫规则,针对疫区飞来之-机及定期航班执行检疫,其工作准则与执行内容与海港检疫相似。

中文关键字:海港检疫 , 「传染病豫防法」 , 「-检疫规则」 , 「海港检疫法」 , 航空检疫

英文关键字Port quarantine , regulation of prevention of infectious , Taiwan quarantine regulations , regulation of port quarantine , aviation quarantine

参考资料

    厚生省医务局编。1976。《医制百年史》。东京:厚生省医务局。行政院卫生署编。1995。《-地区公共卫生发展史1-2册》。台北:行政院卫生署。-总督府警察官及司狱官练习所编。1941。《-卫生行政法要论》。台北:无名会出版部。

分享常识给亲友.

下一篇:淡兰古道 下一篇 【方向键 ( → )下一篇】

上一篇:淡水械斗 上一篇 【方向键 ( ← )上一篇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