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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因应中国地区霍乱与鼠疫之流行,-总督府於-6年暂用-之船舶检疫手续,开启基隆、淡水、安平、打狗(今高雄)、鹿港等海港检疫之始。-9年依据-国内之「海港检疫法」制定「-检疫规则」,以府令第105号指定基隆、淡水、安平、打狗为检疫海港。1900年於基隆设海港检疫本所及淡水支所,1902年因中国霍乱猖獗增设10个临时检疫所。
日治时期-之海港检疫,均属港务单位之责任;惟至1922年(大正11年)-实施-「海港检疫法」前,出航-之船只常因中国疫情变化,而被-对口港列为强制检疫之对象。1935年(昭和10年)後,-海港检疫制度渐臻稳定,其官制、人力与检疫站,随港口数增加而逐年增设,检疫能力已接近-重要之国内港。
1931年,-依据1921年之-「航空法」第41条制定航空检疫规则,针对疫区飞来之-机及定期航班执行检疫,其工作准则与执行内容与海港检疫相似。
中文关键字:海港检疫 , 「传染病豫防法」 , 「-检疫规则」 , 「海港检疫法」 , 航空检疫
英文关键字Port quarantine , regulation of prevention of infectious , Taiwan quarantine regulations , regulation of port quarantine , aviation quarantine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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