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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色恐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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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四十多年间,统治当局为压制-异议分子所造成众多不当审判的-案件。白色恐怖(W-ite Terror)一词,一说源自法国大革命时,以白色为代表色的-波旁王室对左派雅克宾党人所采取的报复行动。战後-的白色恐怖,狭义指-中国-当局对-党及左倾分子的镇压;广义还包括当局对其他如-人士等-异己的镇压,不分左派或-。其中仅少数合乎当局实定法上的「叛乱」或「匪谍」等作为,多数则为冤、错、假案。

1945年中华-政府接收-,同时也将国民政府时期的-训政体制引进-。1947年7月当局为戡平中国-党的叛乱而下令总动员,1948年4月制定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」,1949年5月全台-。1950年韩战爆发後,当局得到美国的支持,逐渐建构强人威权体制,凭藉「-法」、「刑法」内乱罪、「惩治叛乱条例」,以及「检肃匪谍条例」等法令,并透过情治系统与-审判等机制,制造出许多不当审判,造成人民生命、自由、财产的损失,严重侵犯-。

大体而言,当局处置-犯的流程,首先由-部保密局(其後为-部-情报局)、-省保安司令部(1958年改为-警备总司令部,简称警总)保安处,以及调查局等单位负责逮捕与侦讯;接着由-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负责起诉与审判;最後是判决确定与执行,可概分为执行死刑(在马场町或新店安坑刑场等处)、发监执行(在新店军人监狱、台东泰源监狱或绿岛监狱等处),以及感化教育(在土城生产教育实验所、其後为土城仁爱教育实验所等处)等类型。

1991年立-废止「惩治叛乱条例」;1992年修正「刑法」100条,言论内乱罪难再成立,长达四十多年的白色恐怖时代大体上才告结束。1995年立-制订「-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」;1998年制订「-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」,并依此条例成立「财团法人-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」,承办-受难者的补偿作业;2004年-总统颁发「回复名誉证书」给-受难者及其家属。然这些救济并不周全,如「-法」第10条原本规定,-时期犯内乱外患等罪者可於解除-後依法上诉;1987年7月解严,但立-在该年6月通过「-法」,其中第9条却剥夺-犯上诉的权利。因此,解严後二十余年间一直有-受难者要求公开历史真相、并制订特别法,以便在司法体制内寻求救济的管道,这是「转型正义」的重要诉求之一。

中文关键字:白色恐怖 , 「-法」 , -侵害 , -案件 , 转型正义

英文关键字W-ite Terror , Martial Law , Hu-n Rig-ts Violations , Political Cases , Transitional Justice

参考资料

    薛化元、陈翠莲、吴鲲鲁、李福钟、杨秀菁。2003。《战後--史》。台北:国家-纪念馆筹备处。刘熙明。2000。〈蒋中正与-在-时期「不当审判」中的角色〉。《-史研究》,6(2):139-187。苏瑞锵。2008。〈从雷震案论-时期-案件的法律处置对-的侵害〉。《国史馆学术集刊》,15:113-158。陈君恺、苏瑞锵。2006。〈威权统治时期校园-案件中的-侵害初探〉。收於《--与-事件学术讨论会》。陈志龙、邱荣举、倪子修(总编辑)。台北:财团法人-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。阚正宗、苏瑞锵。2005。〈台南开元寺僧证光(高执德)的「白色恐怖」公案再探〉。《中华人文社会学报》,2:252-288。 档案管理局:国家档案资讯网。-ttp://.arc-ives.gov.tw。国史馆:国家历史资料库。-ttp://n-d.drn-.gov.tw/AHDPortal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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