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常识

救护船只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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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海峡时有海难发生,为鼓励民众保护协助遭难船只以杜绝外人兴师问罪,亦为晓谕沿海人民若抢掠船只,复伤人民,定有严刑在後,台湾巡抚邵友濂承1876年闽浙总督文煜、福建巡抚丁日昌之後,於1893年再订救护章程5条,即定地段以守责成,明赏罚以免推诿,定章程以免混乱,定酬劳以资鼓励,广晓谕以资劝戒,以保护海难者的安全。

参考资料

    〔★市川徽弥,《新竹县制度考》,文丛101种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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