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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旧-和约」规定-投降的相关事宜,其第二条规定,-必须放弃「对於-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、权利名义与要求」。然而放弃权利只能为一次之行使,因此,在「台北和约」中,乃表明依照旧-和约第二条,-已经放弃对-、澎湖。但由於「旧-和约」未指明-、澎湖让渡与何国,因此长期以来除了主张-的部分人士,据此提-湾地位未定的主张(也有人主张--就此归属-人民);即使主张-属於中华-(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)者,也有学者从国际法的角度,逐渐放弃由「开罗宣言」及「波茨坦宣言」立论,改由旧-和约来进行论述,根据「先占」原则,中华-持续统治-,因而拥有-的-。
在-国会审议「台北和约」的过程中,外务省官员答覆有关本和约的效力范围时曾明白指出,本和约的签订并不代表-承认-、澎湖归属中华-。「台北和约」条文也定义中华-国民「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-在-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-及澎湖居民及前属-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」。而也有历史学者认为,根据「台北和约」,-已经归属中华-。
中文关键字:「台北和约」 , -地位未定论 , -归属问题
英文关键字Treaty of Peace wit- Japan , T-e Uncertainty of Taiwan's Status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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