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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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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称业主、田主。清代向官府申请许可,或承官府谕示发给垦照(即开垦执照,又称垦单、垦谕),再进行投资招佃开垦者称垦户、垦首,等土地垦成陞科,在法律上取得业主资格时称「业户」或「业主」,即向官府登记之地主,也称田主。

参考资料

    〔★洪丽完,《外埔乡藏古文书专辑》,2001〕〔→垦户、大租户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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