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常识

台湾住民去就决定日(国籍选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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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马关条约第5条第1项之规定,日本应於条约批准换文後两年以内,准许割让地之人民得自由处分其财产并得自由迁居异地,两年届满後若仍居割让地则视同为日本臣民论。根据此条文,台湾总督府於1896年8月颁布「关於台湾住民之国民分限(身分)令」5条,规定台民得於1897年5月8日前自由离开台湾。因此是日即为台湾住民去就决定日。根据总督府的统计,在决定日前向殖民政府申报离开台湾者计有6400人,多属中上社会领导阶层。

参考资料

    〔★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编,《台湾总督府警察沿革志Ⅱ》,1939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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