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在台湾依比例配运米谷至福建、广东的制度。台湾因实施班兵制度,由福建、广东(仅南澳一营,为闽粤共管)等地的兵营徵调营兵来台,三年一换。来台营兵的眷米、眷榖(清制重量规定二谷换一米)仰赖台湾供应,官府以极低的报酬,依据梁头(船舱宽度最长的木头)尺寸长短,强制来往商船,依比例从台湾载运米谷前往福建,支给班兵的眷米,称为台运。1730年(雍正8年)开始实施,依规定台湾每年冬、春拨台米8万余石,运赴厦门发放。由於配运量极多,容易形成积压;且海上犯风沉失,船户必须赔补。因此台运政策执行顺畅与否,主要关键在官员有无能力调度并防范商船之故意规避。为让船家提高载运意愿,先後施行「一差一免」及「配四免一」办法。但整体来说,成效不高。1810年(嘉庆15年)闽浙总督方维甸奏准开放台湾、福建6处正口(对渡口岸),实施一体配运,才稍解积压的问题。
道光初年,台运积压又起,主因是船东着眼於渔船不需台运,纷纷把商船改换成渔船。1844年(道光24年)闽浙总督刘韵珂奏准,台运半数改为折色(折算成税金)。此举使得运米数虽下降,但仍难解积压的问题。1867年(同治6年)仍有台米配运的纪录。约在1875年(光绪元年),随着班兵制度取消,台运亦告终止。
中文关键字:正口 , 对渡兵米 , 折色 , 班兵
英文关键字legal port , sail each other , rice for soldiers and their families , taxable foodstuffs are exchanged money
参考资料
周凯。1961。《厦门志》。「台湾文献丛刊」95。台北: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。周玺。1962。《彰化县志》。「台湾文献丛刊」156。台北: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。尹士俍纂修,李祖基点校。2003。《台湾志略》。北京:九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