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常识

陈明忠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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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6年6月7日立法委员黄顺兴次女黄妮娜因陈明忠之介绍,至日本後,与杨姓华侨认识,乃密往中国大陆。回国後以「与驻日匪干联系进行策反活动」为由被捕。由於黄妮娜供出日本华侨名片系陈明忠所提供,同年7月,警总大举逮捕陈明忠等19人,都是阅读三省堂书店提供的日文禁书的老政治犯。10月25日被以颠覆政府罪名提起公诉。因国际特赦组织及美国的台湾人社团发起救援运动,原判死刑的陈明忠与陈金火改为有期徒刑,本案才免於扩大。1976年11月15日改判,结果:陈明忠、陈金火判处15年徒刑;蔡意诚、王乃信判10年;林渊辉、刘建修判7年。三省堂书店负责人李沛霖与黄妮娜另案判决,李沛霖判8年,黄妮娜交付感化教育3年。

参考资料

    〔★《戒严时期台北地区政治案件口述历史》,第2辑,1999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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