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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延续此制,设置土官,依番社大小、户口多寡而推举土官人数,《重修福建台湾府志》云:「大社四五人,小社二三人,给以牌照,各为约束,又有大土官、副土官之目。」巡台御史黄叔璥的〈番俗六考〉记载沙辘社(今台中县沙鹿镇)的土官嘎即,双目失明,却能约束众番,「指挥口授无敢违」。
土官由各部落村社屯、甲首、耆老、社众共同推举,检附保结状、任充状,由官府谕准发给一颗戳记,做为办公凭据。举凡番社中大小公私等事、男女是非等情,土官必须与通事共同秉公处理。
到1748年(乾隆13年),土官通称土目,除原有任务外,还多了管收公租、给发口粮等事务。1888年(光绪14年),台湾巡抚刘铭传为革新番政,裁撤原有土目与部分通事,并将土目改名为头目,头目可统摄全社事务,权限比土官还大。
中文关键字:土官 , 土目 , 番社 , 社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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