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常识

国籍选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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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关条约允许-住民选择其国籍。-5年(明治28年)清、日两国签订马关(下关)条约,其中第五条赋予居住於-的人民选择国籍的权利,可在两年期限内变卖财产迁离-,满两年後未迁移者均视为-臣民。根据-7年3月公布的「-住民分限取扱手续」,-住民的定义为在-拥有居所者,除了长期居留-的住民外,从清国短期来台工作者亦有机会选择-国籍。在国籍选择期间内,登记要迁出者约4,500人,约占总人口0.2%,-住民几近全部成为-臣民。

依据-9年-制定并在-施行的国籍法,选择留在-的住民正式拥有-国籍,当其前往-以外的国家居住时,即被称为「-籍民」。由於历史、文化因素,大多数-籍民系前往中国(清国/中华-)华南地区,尤其是厦门、福州,在当地与其他外国籍的「籍民」一样,不受中国政府管辖,而受-驻中国领事的保护。

在国籍选择期满後,以国籍确定时不在-或户口登记疏失等理由而提出-国籍声请者相继出现。此外,为享有-臣民在中国的优惠地位,包括免除纳税、不受中国政府行政监督等而冒用-籍民身分者亦不断发生。1909年,清国制定国籍法「大清国籍条例」及「国籍条例施行细则」。其施行细则第四条是否包含-籍民等,以及-籍民的法律上的定位,遂成为清、日两国必须谈判的问题。1910年8月,-政府命令驻清-领事馆以排除「假冒者」及确定-籍民为目的,实施调查同时制作-籍民名单,并於1912年公布之。然而,为了追求利益而同时拥有、使用两国国籍的-籍民仍然存在。1912年中华-「国籍法」公布後,-籍民的法律定位,仍是中、日两国间的问题。

中文关键字:甲午战争 , 「马关条约」 , 国籍 , 治外法权 , 中国

英文关键字Sino Japanese War -4--5 , Treaty of S-imonoseki , Nationality , Extraterritorial Rig-ts , C-ina

参考资料

    黄昭堂着,黄英哲译。1999。《-总督府》。台北:自由时代。锺淑敏。2004。〈日治时期-人在厦门的活动及其相关问题〉,收於《走向近代》。台北:东华书局。栗原纯着,锺淑敏译。2000。〈-籍民与国籍问题〉,收於《-文献史料整理研究学术研讨会-集》。南投:-省文献委员会。孙安石。2000。〈东アジアの国籍と近代:1920年代における「国民」をめぐる言説〉。小川浩三编。札幌:北海道大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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