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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-9年-制定并在-施行的国籍法,选择留在-的住民正式拥有-国籍,当其前往-以外的国家居住时,即被称为「-籍民」。由於历史、文化因素,大多数-籍民系前往中国(清国/中华-)华南地区,尤其是厦门、福州,在当地与其他外国籍的「籍民」一样,不受中国政府管辖,而受-驻中国领事的保护。
在国籍选择期满後,以国籍确定时不在-或户口登记疏失等理由而提出-国籍声请者相继出现。此外,为享有-臣民在中国的优惠地位,包括免除纳税、不受中国政府行政监督等而冒用-籍民身分者亦不断发生。1909年,清国制定国籍法「大清国籍条例」及「国籍条例施行细则」。其施行细则第四条是否包含-籍民等,以及-籍民的法律上的定位,遂成为清、日两国必须谈判的问题。1910年8月,-政府命令驻清-领事馆以排除「假冒者」及确定-籍民为目的,实施调查同时制作-籍民名单,并於1912年公布之。然而,为了追求利益而同时拥有、使用两国国籍的-籍民仍然存在。1912年中华-「国籍法」公布後,-籍民的法律定位,仍是中、日两国间的问题。
中文关键字:甲午战争 , 「马关条约」 , 国籍 , 治外法权 , 中国
英文关键字Sino Japanese War -4--5 , Treaty of S-imonoseki , Nationality , Extraterritorial Rig-ts , C-ina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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