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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遭逢战争或叛乱等非常状态而采取的紧急-措施。以发布-令而实施之,并在-法及相关法令的建构下形成国家之非常体制。第二次世界大战後,-地区曾三度宣告-,分别是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间、1947年12月10日及1949年5月19日。第三次-自宣告日起,至1987年7月15日宣布解严为止,长达38年。

1949年5月19日之-,由-省政府-兼-省警备总司令部总司令陈诚,以「-省警备总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号」宣告实施,并依-法於5月27日发布相关行政命令,实施-管制。-之接战地域,其行政及司法事务均移归-,改由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;而许多刑事案件(尤其是叛乱、匪谍、结夥抢劫等重大犯罪)被告,纵非军人,仍须依陆海空军审判法(後改为-审判法)受-审判,对人民自由影响极大。-审判系由非普通-之-法庭为之,审判往往不公开,而且一审判决终结,不得上诉,至多仅能以覆核(後改为覆判)方式救济。此外,依-法规定,受-审判之平民,於解严後,得声请再审,但1987年宣布解严时,却藉由-法之规定,明文排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之权利,改以金钱「补偿」或「赔偿」之。

此外,-省警备总司令部、-省保安司令部、-部、乃至於其他行政机关,亦於-时期发布了许多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之行政命令,例如「-省-时期防止非法集会、结社、-、请愿、罢课、罢工、-、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」(1949年)、「-省-时期新闻纸-图书管制办法」(1949年)、「-省-时期邮电检查实施办法」(1952年)、「-省-时期取缔流氓办法」(1955年)、「-时期-地区各机关及人民申请进出海岸及重要-设施地区办法」等,大幅限制人民人身、言论、新闻、秘密通讯、集会结社、迁徙等各项宪法上之自由权利。

中文关键字:宣告- , 解严 , -审判 , -省警备总司令部 , 惩治叛乱

英文关键字Declaration of -rtial law , repeal of -rtial law , military trial , Taiwan Garrison Com-nd , punis-ing rebellion

参考资料

    丘宏达、法治斌、苏永钦。1990。《我国非常时期法制研究》。台北:二十一世纪基金会。薛化元、陈翠莲、吴鲲卤、李福钟、杨秀菁。2003。《战後--史》。台北:国家-纪念馆筹备处。薛月顺、曾昌沧、许瑞浩编。2000。《战後--运动史料汇编(一)《从-到解严》。台北:国史馆。徐世贤、陈焕生。1995。《刑事特别法实用》。台北:月旦。蔡清彦等。2001。《-时期-案件之法律与历史探讨》。台北:-时期不当叛乱曁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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